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:伊所有坐落 縣 鄉 段 里 段 號田 面積二• 八六五公頃,於民國三十八年間,與上訴人之被繼承人陳高賢訂立耕地租 約,出租與陳高賢耕作,並提供地上農舍一棟即 縣 鄉 里 路 號房屋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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